銀行和金融機構可根據(jù)當事人的要求,將其因提供技術合作所得的收入轉帳出境。
一、技術合作的定義
技術合作包括長期技術合作和短期技術合作。
長期技術合作包括:
-專利、開發(fā)許可和商標的使用;
-提供技術和科技情報;
-所有其他有助于摩洛哥企業(yè)發(fā)展的技術合作。
短期技術合作形式多樣,包括搶修、安裝到大型工程建設,諸如:
-各種形式的研究、鑒定和分析;
-土木工程,如修建公路、港口、機場、鐵路、及電氣化工程;
-提供設備、安裝和使用;
-維修、搶修、檢修和保養(yǎng);
-設備租賃;
-人員培訓;
-商標注冊;
-所有個人提供的合作。
二、技術合作報酬的定義
外國技術合作報酬須在摩外雙方合同中確定。報酬常用方式為:
-長期技術合作的報酬根據(jù)合同營業(yè)額或摩方增值額按比例計算,每季度、半年或每年定期支付;
-短期技術合作的報酬或是承包或是根據(jù)統(tǒng)一計價表確定。
不論以何種方式獲得的報酬,其總額必須與所提供技術的真正價值相符。
三、技術合作所得報酬轉帳規(guī)定
當事人可將提供技術合作或履行與公共部門簽訂的工程合同所得收入轉帳出境,但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長期技術合作
-第一次付款時須提供正式合同副本;
-專利收入轉帳時,須提供由摩洛哥有關方面簽署的相關產(chǎn)品銷售清單,同時說明該項收入的計算基礎和付款時間;
-承包金轉帳時,須提供外國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副本。
2、短期技術合作
1)短期技術合作
-外國公司開具、摩方簽字確認的正式發(fā)票副本。當涉及行政部門或公共機構時,還需有主管部門的簽字。
2)大型工程建設的技術合作
-由有關各方簽署的合同副本或由主管部門簽字確認的合同副本,這兩種文件需在第一次付款時提供;
-外國公司開具、摩方簽字確認的正式發(fā)票副本。當涉及行政部門簽署的合同時,須出具主管部門簽字的細帳副本。上述文件每次付款時均需提供。
3、統(tǒng)一規(guī)定
外方必須在交納由其支付的稅款后方可將其所得收入轉帳出境,同時必須確保轉帳金額與合同規(guī)定額相符。
對物資供應和附加費的支付必須憑有關進口文件辦理。
同樣,技術合作所得外匯報酬的銀行擔保金的交納,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技術合作合同或行政部門工程合同一經(jīng)簽訂,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即須向外匯管理局(市場和服務處)提供合同副本。
當事人每季度應向外匯管理局市場和服務處提交關于合同執(zhí)行情況介紹、申請和受益人身份證明、提供合作的方式、轉帳金額、稅款交納情況等的報告、報告還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此外,在每項大型工程技術合作合同完成后,當事人還應提供一份外國公司分類填寫的以地拉姆為貨幣單位的收支總額統(tǒng)計表,與此相關的符合規(guī)定的帳目清單及外方交納稅款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