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1995年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法令》,尼日利亞禁止外國企業(yè)投資武器彈藥制造、麻醉劑生產、精神類藥品生產和軍隊、警察、海關人員服裝的生產以及沿海和內路航運。
外國投資者投資尼日利亞銀行,單個外國個人或機構投資者購買的股份不得超過尼最大單個個人或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同時外國投資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銀行總資本的10%;如外國銀行要并購尼銀行,該外國銀行必須在尼經營5年以上,并在尼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設立分行(不包括州首府),同時外國銀行在并購后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合并體總資產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