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西外貿網”( 簡稱 SISCOMEX)
1997年1月1日,巴西政府開始運用“巴西外貿網”對進口業(yè)務進行統(tǒng)一的電腦管理。巴西發(fā)展工商部外貿秘書處、巴西財政部稅務總局、巴西中央銀行等外貿管理部門通過“巴西外貿網”對進口業(yè)務實施從審批進口許可到繳納關稅的一體化分步管理。
“巴西外貿網”除了聯(lián)接外貿管理部門外,還聯(lián)接進口商、報關行、運輸商、倉儲商及金融機構。所有巴西進口操作必須通過“巴西外貿網”進行。在以下地點可進入“巴西外貿網”進行操作:有外貿業(yè)務的巴西銀行辦事處、有外匯業(yè)務的其他銀行、外匯兌換處、報關行、稅務總局納稅點及其他在外貿網上注冊的單位。
2、進口許可證管理
巴西政府要求所有的進口商品都必須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簡稱 LI )。自動進口許可證, 是針對那些不必進行嚴格貿易管制的商品,許可證 的申請與遞交報關單同時進行,審批過程比較簡單,且自動批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則是針對國家控制的商品和進口行為,其申請通常要在貨物裝船前或視情況在報關前進行,審批過程比較復雜,需要出示各種文件和證明,并要經相關機構會簽。
(1) 受 LI 管理的進口商品和商業(yè)行為
a) 商品:
巴西政府頒布的受 LI 管理的進口商品達數(shù)百種,并且還在不斷增加。受 LI 管理的一般是需要衛(wèi)生檢疫、特殊質量測試的產品,對民族工業(yè)有沖擊的產品及高科技產品,也包括軍用物資等國家重點控制的產品。在我國對巴西的出口商品中,主要有以下商品受 LI 管理:大蒜、蘑菇、絕大部分化工產品、絕大部分醫(yī)藥原料和成品、動植物產品、輪胎、紡織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鎖具、電扇、電子計算器、磁鐵、摩托車、自行車、玩具、鉛筆等。
b) 行為
-“以進養(yǎng)出”方式進口的商品;
。 受配額管制的商品進口;
。 1219號及2433號法令(關于出口鼓勵政策)中規(guī)定的進口;
- 受8010號及8032號法約束,須事先經國家科技發(fā)展委員會批準的進口;
。 需作同類產品審查的免稅品的進口(旅客行李、外交使團的進口除外);
。 舊貨進口;
。 受288、356號法令約束的關于瑪瑙斯自由區(qū)的進口;
。 享受零關稅的進口;
。 下列不必進行外幣兌換的進口:如價值1000美元以上的展品、饋贈品、貨物的替換、商品租賃、簡單租用、外國實物投資、以雷亞爾付款的貿易、音像制品;
- 來自伊拉克的進口。
(2) LI 的申請和審批過程:
a) LI的申請:
通常情況下,LI 的申請應在貨物裝船之前進行,否則將被處以500美元罰款。進口商可委托報關行將LI申請輸入“巴西外貿網”,自己也可直接將申請輸入“巴西外貿網”。此時,每項提出 LI 申請的商品都會獲得一個登記號。
獲得登記號后,進口商或其委托的報關行要到巴西銀行或其分行遞交如原產地證、動植物檢疫證明、質量認證等必要文件,并繳納許可證申請手續(xù)費。此后,便進入許可證的審批。
在以下情況下,LI 可以在裝船之后、報關前進行申請:“以進養(yǎng)出”方式進口的商品;瑪瑙斯自由區(qū)及其它免稅區(qū)的進口和須經國家科技發(fā)展委員會批準的進口。
一般來說,LI 的有效期為60天。
在報關登記前,進口商可申請對 LI 進行修改,包括延長有效期。
b) LI 的審批:
LI 的直接管理機構是巴西發(fā)展工商部外貿局(簡稱DECEX)。DECEX收到進口商的申請和通過巴西銀行轉來的有關文件后,要對進口商提供的信息和文件進行審查和核對,然后通過 “巴西外貿網”將該申請轉至其它相關部委和科研機構某單位會簽。如:農產品通常需衛(wèi)生部、農牧研究院會簽;藥品通常需衛(wèi)生部、農業(yè)部會簽(有時還需聯(lián)邦警察局會簽);玩具需玩具質量局會簽等。會簽都是通過“巴西外貿網”進行的,申請者可以隨時在電腦上看到審批進程。會簽結束后,DECEX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并綜合巴西外貿各方面的因素,對 LI 進行審批。如被批準,DECEX即將結果通過“巴西外貿網”直接傳至海關。
巴西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范圍廣,審批程序比較繁雜,所以我企業(yè)在向巴西發(fā)貨前,應弄清該商品是否受 LI 管理。若是,應敦促進口商在貨物裝船前進行申請,并及時向進口商提供有關證書和文件,避免貨物在港口被扣,或被海關罰款,引起不必要的貿易糾紛。
3、外匯管理
巴西中央銀行是外匯兌換的管理部門。在巴西,進口外匯兌換通過進口商與巴西央行授權的商業(yè)銀行簽署的“外匯買賣合同”進行。
1)進口貿易外匯兌換的基本程序:
外匯兌換分兩步:第一,巴西進口商與經巴西央行批準有權經營外匯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簽署“外匯買賣合同”;第二,按合同進行外匯買賣交割。合同的簽署和交割均應通過“巴西央行網”(SISBACEN-巴西中央銀行電腦網絡)在央行登記。外匯合同交割后,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代進口商對外付款。
巴西央行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進口貿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貨物裝船前180天和貨物裝船后360天;“外匯買賣合同”的簽署和交割之間不得超過360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過對外付款期。
2)“外匯買賣合同”的簽署:
通過簽署“外匯買賣合同”,進口商既可以購買現(xiàn)匯,也可以購買遠期外匯。分期付款應分期購匯。
購買遠期外匯時,進口商應遵循以下時間原則:
a、若付款在報關之月起6個月內進行,進口商應在報關前簽署“外匯買賣合同”;
b、其他情況下,進口商應在付款之月前6個月內簽署“外匯買賣合同”
3)“外匯買賣合同”的交割:
。崆案犊罘绞较碌倪M口貿易:
a、進口商應向商業(yè)銀行出示形式發(fā)票、商業(yè)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貨物價值、提前付款條件及交貨期;
b、若進口商品受LI(非自動進口許可證)限制,在“巴西央行網”進行交割登記時應注明發(fā)展工商部批準的LI號;
c、若進口商品不受LI限制(或受LI限制但不必在裝船前申請),在“巴西央行網”進行交割登記時應加以注明;
d、在“巴西央行網”進行交割登記時應注明貨物預計裝船日期。
--即期付款方式下的進口貿易:
a、若通過匯票支付,需在外匯買賣文件中附上商業(yè)發(fā)票、裝船單、匯票等票據(jù)的副本;
b、若以即期信用證支付,需在外匯買賣文件中附上議付銀行通知的副本;
c、遵守第1條中的b、c兩項規(guī)定。
。h期付款:
a、進口商應向銀行出具通關證明;
b、若付款需在裝船后60天內進行,進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關證明,但必須附上商業(yè)發(fā)票、裝船單、匯票等單據(jù)(若采用信用證方式,需出示議付銀行通知)的副本。這種情況下,也要遵守第1條中的b、c兩項規(guī)定。
4)巴西政府運用電腦聯(lián)網系統(tǒng)對外貿進行管理,“巴西央行網”與“巴西外貿網”互聯(lián),發(fā)展工商部和央行隨時通過電腦網絡對報關程序和外匯兌換進行監(jiān)控,若發(fā)現(xiàn)與規(guī)定不符,就可能出現(xiàn)通關受阻、進口商無法結匯或被罰款的情況。
二、出口鼓勵機制
巴西最重要的出口鼓勵機制是“出口信貸計劃”(PROEX)。該計劃于九十年代初啟動,主要是對巴西商品及勞務出口提供資助,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出口信貸委員會”是“出口信貸計劃”的最高管理機構,該委員會由財政部、發(fā)展工商部、計劃預算部、外交部等聯(lián)合組成,主席由財政部常務副部長擔任。委員會負責審批 “出口信貸計劃”的國家預算和大額貸款項目(500萬美元以上)。巴西銀行是“出口信貸計劃”的日常執(zhí)行機構,負責一般出口信貸的批準和發(fā)放。
“出口信貸計劃”通過“貼息”和“貸款”兩種方式對出口進行鼓勵!百N息”是指巴西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商從其它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后,若利率高于巴西銀行的出口信貸利率,巴西銀行經過審查可給予補償!百J款”是指巴西銀行向巴西出口商和外國進口商直接提供信貸。
一般來說,享受資助金額最多可至出口商品或勞務價值的85%。但對于國產率在60%以上、單價4萬美元以上的商品,出口信貸金額可達其價值的100%。
1999年初,巴西發(fā)生金融動蕩,巴政府為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達成貸款協(xié)議,對財稅制度進行了改革,大幅削減公共預算,“出口信貸計劃”資金也被削減,出口受影響。鑒此,巴西政府在“國家社會經濟發(fā)展銀行”(BNDES)下設立了“進出口銀行”(BNDES-EXIM), 主要對造紙、礦業(yè)、石化、飛機等行業(yè)提供出口信貸支持,中小企業(yè)也是該行扶持的重點。1999年,該行的出口信貸預算為35億雷亞爾。
三、原產地證明:
巴西的原產地證明分三大類:向南共市成員國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向拉美一體化組織成員國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原產地證一般由巴西商業(yè)協(xié)會聯(lián)合會頒發(fā),加工產品的原產地證可由巴西工業(yè)聯(lián)合會頒發(fā),有效期均為120天。
1、向南共市成員國的出口。南共市成員國間的貿易,以下商品需出示原產地證:a、列入非共同關稅過渡清單的商品;b、商品本身未列入過渡清單,但商品生產所需原料、零部件被列入過渡清單的;c、受保障措施、反傾銷、反補貼限制的商品;d、南共市貿易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商品。事實上,上述規(guī)定幾乎包括了所有商品。
下列產品可獲得南共市原產地證明:a、商品生產全過程都在南共市進行,所用生產原料也全來自南共市;b、使用從非南共市進口原料加工的產品,或從非南共市進口散件加工裝配的產品,如果進口部分的CIF 價未超過產品出口 FOB 價的40%;c、冶金、通信、集成電路等產品,要符合專門的更為嚴格的原產地標準。
2、向南美一體化組織的出口:與南共市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一點是進口部分的 CIF 價不得超過出口 FOB 價的50%。
3、對享受普惠制的巴西產品出口,美國、歐盟等分別制定了原產地標準,對不同稅則號的商品做出了極為詳細的規(guī)定。例如,巴西向歐盟出口的非針織或非鉤編的服裝,如欲獲得巴西原產地證,則從紗生產起(包括生產紗)的流程都要在巴西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