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食品安全實施細則》(977/96號法令)對食品銷售的有關規(guī)定:
需要低溫銷售的食品,出售場所應具備保證產品品質的制冷設施,并應達到并保持生產廠要求的技術標準。
出售散裝食品(奶制品、肉類、冷凍食品、腸類等)應有玻璃櫥窗,并應達到生產廠家的要求,櫥窗設計應防止公眾自取。散裝食品銷售操作應使用專門用具。櫥窗內散裝食品應注明生產廠家或生產單位,出售點應保留產品來源、加工日期、過期時間等資料,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時應隨時提供。
銷售點、使用設備、操作面、使用器具應保持完全清潔,容器、蓋板和玻璃器具用流水和消毒液清洗后,應熱水或蒸汽處理2分鐘,在十萬分之七的含氯液體中浸入時間至少20秒,之后用流水清洗。無法對杯盤進行消毒的地點,必須使用一次性用具,一次性用具使用的材料須經批準。不得使用破損用具。
銷售點出售當場食用食品應為公眾提供免費衛(wèi)生服務,廁所應分按性別分設,要保持完全清潔和通風,洗水池應有冷、熱水、洗水液和干手用的紙巾或熱風。出售外賣食品除外。
不具備提供飲用水、連結下水道等條件的自由市場、售貨亭、流動攤點只能出售以下食品:帶有來自經批準的加工廠的包裝且不需要保持冷(熱)的食品和飲料;飲料必須是原包裝,或使用預先準備好原料的果汁機;完整的水果、蔬菜、種子及其它類似食品應儲存在良好衛(wèi)生條件下;棉花糖、茶或咖啡應使用經過熱處理的一次性器具(經批準廠家生產),盛放冰淇淋用具必須是經批準廠家生產。
出售魚、貝類產品、海產品、肉類產品及副產品的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擁有自來水系統(tǒng),水量不得少于150升飲用水,擁用同樣或更大容積的盛放使用后污水的容器,擁有保持0°C - 5°C的制冷系統(tǒng)。
制作棉花糖類食品的攤、亭應具備以下條件:設施牢固、可清洗,足夠面積,有防護罩,原材料存放容器應可清洗、有蓋,使用液化氣罐應保證操作人及所在社區(qū)的安全,符合相關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
油炸類食品、熱茶、咖啡類銷售點應具備的條件:設施牢固、可清洗,足夠面積,擁有容量至少100升飲用水的容器,保證用流水洗水及清洗容器,洗手處應有洗手液及紙巾,擁有相應容量的污水容器,擁有保持面團、蔬菜及加工材料應當溫度的設施并與自然環(huán)境隔絕,使用油應符合本細則第十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廢物存在器具應有蓋并可清洗,使用數(shù)次(至少每天)應更換。使用液化氣罐應保證操作人及所在社區(qū)的安全,符合相關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與洗手處距離最多75米。
從事食品銷售的所有場所,使用原料來自經批準的廠家,從業(yè)人員必須符合本細則中關于人員衛(wèi)生的相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