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業(yè)交易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點:
土地權交易方面
1.審視土地證書和審查與土地有關的所有第三者已登記的權益;
2.審視有關可以影響賣方賣地權的政府文件檔案,和賣地者的欠債情況;
3.復核土地的用途劃分,看看是否可以滿足買家的需要;
4.購買保險和開立水電天然氣等帳戶;
5.聘用環(huán)保顧問去研究土地和建筑是否有污染物;
6.聘用測量員去度量建筑物和調查建筑是否符合市政府規(guī)則;
7.安排對交易的付款以及交納地稅;
8.簽署轉讓文件和替買方進行業(yè)權注冊。
銀行貸款方面
1.聘用檢查員去檢查建筑物的結構。
2.聘用評估員去評估建筑物的價值,然后轉達給銀行。
3.簽署下列文件來作為銀行貸款抵押:不動產的抵押文件、租金按揭、銀據、信用貸款合同、所有動產抵押合同、還債的指令、董事會關于貸款的決議、公司高層的簽名證書和決議。
4.股東簽名:擔保書;延期文件。
5.借款人的律師發(fā)給銀行的專業(yè)意見書,以證明貸款文件的合法性。
國外訂購機器方面
1.發(fā)出購買機器的訂單,去銀行為買方取得信用證,用來保證付款。
2.簽署商業(yè)財務合約,作為買方公司(借款人)給銀行的抵押。
3.安排貨運和購買保險。
4.聘請清關代理公司處理海關事項。
申請有關執(zhí)照和許可證方面
1.申請土地利用許可證,允許從事食品加工業(yè)務。
2.申請建筑許可證進行裝修。
3.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衛(wèi)生通過證書等等。
二、在加注冊公司需注意的地方:
在加拿大,商人可以選擇適用《加拿大商業(yè)公司法例》或任何一個省的《商業(yè)公司法例》來注冊公司。以阿爾伯塔省作為例子,任何人只要遵守商業(yè)注冊法例的條款,政府便準許他的公司注冊;注冊公司的生意范圍沒有限制;股東也不會因公司被控告而被迫追究責任,除非是因為與他個人有關的合同(但他作為公司的董事,仍有被控告而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注冊資本沒有最低數額的限制,因此很多公司開始時只投入很少的資金額。在加拿大注冊公司時需要注意的一個條件是,要符合董事局董事成員中加拿大居民的最低比例的限制。阿爾伯塔省要求董事局董事要有一半是加拿大居民,但不需要有阿爾伯塔省居民;其他省份如卑詩省或安大略省要求董事局董事有過半數以上(即多于一半)是加拿大居民;而卑詩省則要求董事中起碼一人是該省居民。
因董事局的董事可以少至一個人,所以一個居住在中國的個人或公司,只要有一個董事是加拿大居民,便可以在阿爾伯塔省注冊公司,在中國的股東也可以成為董事,一起操作公司。
面對著北美龐大的市場,中國的企業(yè)利用在阿爾伯塔省或在加拿大其他地區(qū)注冊的公司來經營生意有很多好處。世貿組織提倡"不歧視"的原則、自由貿易原則、降低或消除關稅原則、減低貨物入口限制等。在阿爾伯塔注冊成立公司后,在北美洲便有了合法立足的基礎,同時又有人在中國聯(lián)絡事務,自然可以較容易地打入中國和北美兩地的市場,這樣的公司會在中加貿易上占有很有利的地位。
三、在合同方面需注意的地方:
另外,在加拿大,對要約的任何修改足以構成對原要約的推翻,使承諾變成了反要約,反要約一定要被另一方接受后,合同方才成立。比如,"約定違約賠償"。加拿大的法律給予了商人自己去制訂合同損害賠償條款的自由,只有在認為構成一方對另一方無理壓迫時,加拿大的法院才會干預"約定違約賠償"中不合理的條款;而在中國合同法中在此方面給予了法院更大的權利,允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變更雙方已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因此,中國的商人在加拿大作生意時,必須了解兩國合同法的異同,因為合同一方可以選擇適用加拿大合同法去成立和管制合同。
四、爭議的解決辦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在加拿大,如果合同雙方產生無法解決的爭議,通常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去解決:一個是訴諸法院,一個是尋求仲裁。筆者建議每個合同都應附有爭議解決條款。如何保證法院判決被執(zhí)行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加拿大與中國現(xiàn)在沒有雙邊合約相互執(zhí)行對方法院的判決。中國商人在簽約時應考慮到這個問題。
仲裁便有所不同了:加拿大與中國都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也就是說如果在加拿大獲得仲裁賠償裁決,此裁決可以在中國生效并得到執(zhí)行,反之亦然。因此當中國商人與加拿大商人制訂合同時,應考慮在爭議解決方式上選擇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