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8歲的管某是一位領導的替班司機,他利用領導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找原交管局副局長審批,在車管所副所長的幫助下,違規(guī)為人辦出了一副京A車牌,收受現(xiàn)金5萬元。記者今天獲悉,管某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5000元。
根據(jù)檢察院的指控,從2006年開始,只有20歲的管某開始負責為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原局長進行辦公室和休息室衛(wèi)生保潔、收發(fā)報刊信件等公務服務工作。2010年,他成了某領導的替班司機。
2012年間,管某接受社會人員楊某的請托,利用某領導的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找原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長審批,在車管所副所長的幫助下,違反規(guī)定為楊某辦理了一副京A的車牌,并收受楊某5萬元現(xiàn)金。
2012年11月,管某被抓獲。
對于指控的事實,管某沒有異議。他的辯護人認為,管某最初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是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但在第一次接受詢問時,他就交代了自己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全部犯罪事實,交代的是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應當以自首論;此外,管某認罪態(tài)度好,已主動退贓;而且他收受的贓款并非主動索賄,而是事后被動接受賄賂。
法院認為,管某身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已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鑒于管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異種罪行,以自首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家屬退繳了全部贓款,也使得管某可以獲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管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