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丹麥申請居留和工作許可
丹麥《外籍人法》規(guī)定:外籍人可以在符合丹麥政府有關政策條件時在丹麥工作及居留。外籍人如欲在丹麥居留及工作,需向丹麥移民局提出居留及工作申請。擁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如科研、IT等(具體分類見下文)較容易在丹麥獲得工作及居留許可。
北歐國家的公民以及獲得在歐盟內部行動自由許可的外籍人不需要申請在丹麥的居留及工作許可就可以在丹麥工作。
下列人員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在丹麥工作,但工作期限應不超過連續(xù)的三個月:獲邀赴丹的科學家和學者;參加重大活動的藝術家;在丹麥沒有經營公司的外國商人;被雇用負責設備維修、咨詢及指導的外國技術人員;外國人雇用的家庭服務人員以及職業(yè)運動員和教練。雖然上述人員可以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在丹麥工作一段時間,但是必須要有允許入境丹麥的簽證。
1、在丹麥被雇用的外籍勞工的工作及居留許可
外籍人通常需要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后方能在丹麥被雇用并工作(包括有償和無償)。擬在丹麥的外籍雇員應向丹麥移民局出示其與職業(yè)或勞動相關的能力證明才能獲得工作及居留許可。在審查工作許可申請時丹麥有關當局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1)在某些領域,當局將考察該領域丹麥本國或已獲得工作許可的外來勞動力資源是否飽和;
(2)申請者是否具有特殊的、為丹麥所需的技能。普通勞動技能工作的申請,如:木工、泥瓦工、餐館工及投遞員等一般將不被獲準。
在所有情況下,來丹麥工作的外國人應和丹麥人同工同酬并享受和丹麥人同等的工作條件。受雇傭的外國人應和雇主簽訂雇用協(xié)議。擁有特殊技能的外國人將很快獲準在丹麥人才資源缺乏的某些領域,如IT業(yè)等行業(yè)工作。
當在丹麥工作的外國雇員的工作及居留許可被撤銷或被拒絕延長時,可申請辦理新的工作及居留許可。但申請人必須在丹麥移民局作出上述決定后的7日內提出新的申請,具體規(guī)定如下:
(1)被撤銷或被拒延長工作許可的原因不能是因為當事人的欺騙及弄虛作假行為,如提供虛假材料等;
(2)申請人應出示其在同一雇主處合法不間斷工作2年的證明;
(3)申請人應出示獲新工作許可后仍將在同一工作單位繼續(xù)工作的證明;
(4)申請人應出示有效的雇用合同以及其他必須的職業(yè)資格證書等;
(5)其工資待遇及雇用條件應和丹麥當?shù)貥藴室恢隆?
一般來講,受本規(guī)定制約的外國人在丹麥獲得的工作及居留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后可申請延長。但是,工作及居留許可不會超過其雇用合同中明確的雇用期限。但研究員、教師、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專家可申請最長為3年的工作許可;此外其可能獲得最長為4年的工作許可延長。
當?shù)溡泼窬珠_始考察工作許可延長申請時,需要申請者出具相關行業(yè)機構或者地方勞動力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
在丹麥工作的外國人不會自動獲得帶家屬來丹麥居住的權力,而需另行申請。但獲得在丹麥三年或以上的外國工作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獲得在丹麥的居留權。其在丹麥居留期間可以在丹麥尋找工作及就業(yè)。
如果外國人被發(fā)現(xiàn)在丹麥非法打工,可能被驅逐出境并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年)不許再次入境丹麥。此外,非法打工者還可能受到罰款或被判刑坐牢。上述懲罰同樣適用于雇用他們的雇主。
2、“工作卡機制”
2002年7月1日起,丹麥政府開始推行一項新的“工作卡機制”,即在丹麥人才缺乏的某些領域實行優(yōu)惠政策,來吸引更多的外國優(yōu)秀人才赴丹工作。在這些領域被雇用的外國人將較快獲得在丹麥的工作及居留許可,且不需要相關行業(yè)部門以及地方勞動力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同時其將獲得和丹麥人同等的工資及雇用待遇。在非特殊情況下,丹麥移民局將在30天內為上述人員辦理好工作及居留許可。
適用“工作卡機制”的就業(yè)領域包括(丹麥移民局有權根據情況變化對這些領域進行修改):
(1)IT業(yè)專家:例如數(shù)據科技及信息工程師、網絡咨詢專家、程序員、應用設計師、數(shù)據庫開發(fā)員、軟件工程師、軟件開發(fā)員、系統(tǒng)技術員、系統(tǒng)開發(fā)員、多媒體專家、項目領導者、檢測工程師等;
(2)工程師:領域包括建筑業(yè)、環(huán)保規(guī)劃領域、電子、物理和化學、生化、機械科技、能源生產以及食品行業(yè)等;
(3)在自然科技領域的科學家:例如數(shù)學家、統(tǒng)計學家、物理學家、化學家、生物學家、生化學家、醫(yī)學家以及地質學家等;
(4)醫(yī)生:所有申請者都應獲得并向丹麥移民局出示國家衛(wèi)生理事會的證明;
(5)護士:所有申請者都應獲得并向丹麥移民局出示國家衛(wèi)生理事會的證明。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首次可獲得最長為3年的工作及居留許可,并可在期滿后申請延長。和一般外國申請者不同的是,在丹麥移民局為其辦理工作及居留許可的時候無需將其護照扣押在丹麥移民局。
3、在丹麥經營公司的外國人(自雇)的工作及居留許可:
外國人如果要在丹麥經營企業(yè),應首先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丹麥移民局在對此類申請進行考察時,特別注意如下因素:
(1)申請者經營的公司應在某些方面對丹麥有利;
(2)申請者應出具足夠的經濟基礎證明;
(3)申請者在其公司設立、以及今后的日常管理事務中應發(fā)揮關鍵作用;
(4)如果申請者只在擬設公司中有經濟關系而無經營關系-例如股東,其將不獲準工作和居留許可;
(5)一般來講,外國人申請在丹麥開設飯館和零售商店不會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
當在丹麥經營企業(yè)的外國人的工作及居留許可被撤銷或被拒絕延長時,可申請辦理新的工作及居留許可,但必須在丹麥移民局作出上述決定后的7日內提出新的申請,具體規(guī)定如下:
(1)被撤銷或被拒延長工作許可的原因不能是因為當事人的欺騙及弄虛作假行為,如提供虛假材料等;
(2)申請人應出示其不間斷經營同一公司2年的證明;
(3)申請人應出示獲新工作許可后仍將繼續(xù)經營同一公司的證明;
(4)此外,丹麥移民局還將考察該公司有無其他雇員以及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如果申請者經營的是飯館或者零售店,則其必須盈利并雇傭至少8-10名工作人員。
一般來講,在丹麥經營公司的外國人一次最長可獲得1年的居留許可,在期滿后可申請延長。在丹麥經營公司的外國人不會自動獲得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丹麥居住的權力,但其可向丹麥移民局申請。屆時移民局將著重考察申請者及其家屬是否有足夠的經濟基礎在丹麥生活。如申請者配偶獲準在丹麥居留后,可在居留許可期限內在丹麥尋找工作并就業(yè)。
如果外國人被發(fā)現(xiàn)在丹麥非法經營公司,可能被驅逐出境并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年)不許再次入境丹麥。此外,違法者還可能受到罰款或被判刑坐牢。
(二)在申請居留及工作許可時應注意的事項
1、何時申請工作及居留許可
根據規(guī)定,申請者應在入境丹麥以前提出申請,即申請者應在其國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海外申請者可將申請遞交給丹麥在該國的大使館或者總領館,申請表格及材料可在丹麥大使館及總領館獲得。丹麥大使館或總領館收到申請材料后將轉給丹麥移民局對其進行考核評估。如果申請人在別國合法居住三個月以上,也可將申請遞交給該國的丹麥大使館或總領館。如果丹麥在該國沒有代表處,則由丹麥移民局決定申請應遞往何處。如果申請者在入境丹麥后才提出工作和居留許可,丹麥移民局有權拒絕受理。
2、申請時必須包括的材料:
申請者在遞交申請時應材料齊全。雖然不同的工作及居留許可申請需要不同的材料,但是各類申請共同需要的材料包括如下:
(1)申請人持有的有效護照或其他形式的合法旅行證明;
(2)一張申請人本人護照照片,大小為35 x 45毫米;
(3)移民局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根據各類工作和居留的許可申請,材料應包括:
A、申請有償或無償被雇用工作許可所需要的材料:
a、雇用合同:該合同必須有工作性質描述以及雇傭條件,包括工資、
工作職責、工作地點以及工作時間等;
b、有關描述工作的文件,包括申請者的受教育情況和工作經歷,這對于申請?zhí)厥忸I域工作的申請者有其重要,如IT領域和科研領域;
c、如果申請者的原工作許可被撤銷,在申請新的工作許可時還應該附上現(xiàn)有的工作的一些說明文件,例如雇用合同、工資證明以及交稅證明等。
B、申請在丹麥經營公司及自雇工作許可所需要的材料:
a、年度帳目(更新許可或延長適用)及/或預算并由會計師簽署;
b、關于合伙人的詳細材料;
c、如有可能應提供公司的經營規(guī)劃,包括商業(yè)目標、經營理念、發(fā)展預期(包括可能雇用的員工人數(shù))以及會計結構;
d、該公司可能和其他丹麥企業(yè)開展合作的資料;
e、如已經和其他公司開展了合作,應提供關于這種合作的詳細資料;
f、關于申請人的受教育情況、工作經驗、個人資產以及語言技巧等;
g、如申請人員工作許可被撤銷,在申請新的工作許可時應提供關于公司的性質和經營情況,包括公司經營的財務報表、納稅情況以及詳細帳目。
3、丹麥移民局何時開始審查申請
當?shù)溡泼窬纸拥焦ぷ骱途恿羯暾堉螅汩_始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查。丹麥移民局可能視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此外,丹麥移民局還將檢查申請者的信息是否已經報給“申根國家信息系統(tǒng)”(SIS)。如果移民局發(fā)現(xiàn)申請人所報材料和事實有出入,申請人應在移民局沒有作出最后決定前向移民局解釋有出入的原因。移民局搜集其所有需要的資料后就將對申請作出決定,是拒絕還是接受申請,或者是撤銷現(xiàn)有許可還是頒發(fā)一個新的許可。
當?shù)溡泼窬肿鞒鲎詈鬀Q定之后,將把決定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在海外,移民局將把決定用書面形式寄給申請人所在國的代表機構,由其代轉給申請人本人。
4、提出上訴
如果申請人對丹麥移民局的決定不滿,可以向丹麥移民、難民和社會融合部提出上訴。申請人應在丹麥移民局作出決定后的7天內向丹麥移民、難民和社會融合部提出上訴。
5、許可的延長
丹麥移民局將視申請人申請的工作及居留許可的具體形式決定申請人居留許可的延長期限。申請延長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應最早在居留許可到期2個月、最遲在其到期1個月前提出申請。通常來講,申請居留許可延長的申請者屆時本人應身在丹麥,申請表格在移民局可以領取,填寫完畢后仍遞交到丹麥移民局。居住在大哥本哈根以外的申請者可交到當?shù)氐木炀帧?
6、永久居留許可
丹麥移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以及其原持有的居留許可來決定申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丹麥的永久居留許可。一般來講,如果申請者是獨立的企業(yè)家、合法雇員或者攻讀大學學位,并且在過去七年中不間斷一直居住在丹麥,申請者通?梢垣@得在丹麥的永久居留權。丹麥移民局根據一系列標準對永久居留權的申請進行考察,此類申請者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才可能獲得永久居留權:
1、 在過去7年中申請人的居留許可種類應基本一樣并符合原居留許可的要求;
2、 申請人必須通過一項特殊的丹麥語語言考試;
3、 申請人在過去七年中不得因為嚴重犯罪而入獄兩年以上;
4、 申請人不得拖欠任何公共債務;
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2002年2月28日以后提出永久居留許可申請的申請人,在此之前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將遵循舊丹麥移民規(guī)定。
7、工作及居留許可的終止:
如果許可持有者的生活和工作情況發(fā)生改變,丹麥移民局有權撤銷其工作和居留許可或拒絕為其辦理延長。如下情況可能導致丹麥移民局撤銷工作、居留許可或拒絕為之延長:
a、 許可持有人的情況發(fā)生變化:例如許可持有人失去工作、其建立的企業(yè)倒閉、許可持有人無法負擔其在丹麥的生活等。許可持有人有義務在本人境況發(fā)生轉變時及時通知丹麥移民局;如許可持有人更換了新的工作,其應當通知丹麥移民局,然后辦理新的工作許可;
b、 作假欺騙行為:如果許可持有人對丹麥移民局有作假欺騙行為,例如提供虛假材料等,丹麥移民局有權取消許可持有人的短期或永久居留許可;
c、 護照遺失:當許可持有人遺失了其護照或有效旅行證明,丹麥移民局有權取消其許可;
d、 來自申根國家信息系統(tǒng)(SIS)的警告:如果丹麥移民局接到了關于許可持有者因犯罪而禁止入申根境內的警告后,有權撤銷其短期或永久居留許可;
e、 其他可能被撤銷許可的情況:包括許可持有人對丹麥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大眾健康造成威脅、許可持有人是戰(zhàn)爭罪犯、在丹麥境外有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或在其他國家犯下在丹麥同等量刑下值得驅逐出境的犯罪;
f、 獲得許可后,如果許可持有者放棄其在丹麥的地址或者在海外(包括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連續(xù)居住超過六個月(如果許可持有者已經持有永久居留許可兩年以上,期限則為12個月),則視為自動放棄其居留許可。再次入境時需要簽證。為了防止因為此項規(guī)定讓許可持有者喪失居留許可,許可持有者應在長期海外居住或放棄現(xiàn)有地址前通知丹麥移民局,并將有關材料寄往Danish Immigration Service, Ryesgade 53, 2100 Copenhagen Ø, Denmark,詳細解釋其長期海外居住的原因及具體離丹時期。
8、處理時間:
如果申請者的資料齊全,丹麥移民局一般在接到材料后2個月內給申請者答復。但如果申請者的資料不齊全,處理時間會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