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崗南聯(lián)村官周偉思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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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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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廣東2月18日電(記者 吳偉東 通訊員 汪林豐)備受社會關注的龍崗南聯(lián)“村官”周偉思一案有了新進展:繼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披露已于1月24日對周偉思立案偵查之后,記者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2013年2月8日(農歷臘月二十八),周偉思因涉嫌受賄罪、行賄罪被執(zhí)行逮捕。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周偉思一案已有4人被逮捕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于1月24日對周偉思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立案偵查,并于當天對其刑事拘留。由該案牽出的龍崗區(qū)城管局原副局長何永華因涉嫌受賄也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共立案4件5人(單位)。經辦案人員繼續(xù)偵查,并按照自偵案件逮捕權上提一級的規(guī)定,經報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深圳市院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除夕前夕對周偉思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周偉思一案牽出的其他人員,包括因涉嫌受賄的龍崗區(qū)城管局原副局長何永華等其他3人也先后被執(zhí)行逮捕。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檢察機關將繼續(xù)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tài)勢,堅定“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反腐敗決心,在堅持加大要案大案查辦力度的同時,將查辦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基層腐敗犯罪作為職務犯罪偵查辦案重點之一,依法打擊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基層干部腐敗犯罪。“從我們實際辦案經驗來看,一些基層的違法人員雖然職務不高,但涉案金額巨大、影響惡劣,由于發(fā)生在群眾身邊,與群眾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連,因而會給群眾造成最直接的傷害。反腐工作要以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切入點,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
關于周偉思一案,他還表示,“檢察機關會依法、公正的處理該案,該案的進展等會通過官方微博等途徑及時向社會披露,并歡迎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舊城改造項目中受賄落馬
據公開的信息,“能人”周偉思早年下海經商,憑借其出色的經商頭腦,便已擁有不菲的身家。那么,富了之后再去做“村官”的周偉思,又因何事而落馬?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透露,經初步調查,周偉思受賄主要集中于舊城改造的項目。
據悉,在南聯(lián)社區(qū)的一次舊城改造項目中,某房地產公司取得該項目后,與拆遷戶由于在補償標準上難達成一致,便請求擔任“村官”的周偉思出面幫忙。周偉思動員拆遷戶降低補償數(shù)額,接受開發(fā)商補償條件,促成了該房地產公司與拆遷戶達成補償協(xié)議,為該房地產公司的拆遷節(jié)省了大量資金,加快了該舊改項目的推動進程。同時,周偉思還幫該開發(fā)商在其它環(huán)節(jié)推動進程、節(jié)省費用等。事后,周偉思先后收受該房地產公司逾千萬元人民幣“好處費”。
同時,周偉思為了南聯(lián)社區(qū)的違章建筑不被查處,找到龍崗區(qū)城管局原副局長(區(qū)查違辦副主任)何永華幫忙,并多次送上“好處費”。負責查違工作的何永華也因此而落馬。
至于被同村人周祖杰舉報“坐擁20億身家”并在網絡上引發(fā)軒然大波,是否真有其事?檢方透露:周偉思的身份比較特殊,先是農民、商人,近十年左右才成為“村官”,先后擔任村委會主任和社區(qū)工作站副站長,成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目前調查的情況來看,周偉思擁有的房產等資產,大都在其成為“村官”之前便已購置,是否涉嫌職務犯罪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
2012年11月27日,舉報人周祖杰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此事也引發(fā)了社會的關注。對此,辦案人員稱,周祖杰一案是“三打”轉辦的線索,早在2012年6月份便已被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其舉報周偉思則發(fā)生在11月份。目前,周祖杰一案已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周祖杰、周偉思先后因各自不同的犯罪事實被批準逮捕,“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無論是誰,只要觸犯法律,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村官”身份的困局
這十年左右,周偉思同時擁有兩個不同的身份,一是“村官”,從村委主任到社區(qū)工作站常務副站長;同時他還有另一個身份:南聯(lián)社區(qū)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村官”同時又是村屬企業(yè)的管理者等,這一現(xiàn)象目前可以說在深圳的基層是屢見不鮮。
深圳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對記者反映,“村官”兼任村屬企業(yè)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等,如果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加上村屬企業(yè)、股份合作公司等常存在一些管理失范、政企不分甚至家族式經營及控制等問題,以至于挪用公款、受賄并損害村集體的利益時有發(fā)生,“近幾年來,我市檢察機關即查辦了一批‘村官’的職務犯罪案件!
同時他也坦言,“根據管轄分工,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目前我國的一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組織,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依法從事公務的行為,二是基層自治管理服務的行為。目前按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依法從事公務如救災、搶險、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環(huán)節(jié),‘村官’才屬于‘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并屬于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管轄范圍。這也造成了目前的一種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組織的問題反映很強烈,但因限于當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轄權,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必須依法進行!
近些年來,深圳加大了基層城市化建設的步伐,特別是寶安、龍崗兩區(qū),開始大規(guī)模的產業(yè)升級。尤其是在一些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等項目中,誕生了一個個巨大的利益“蛋糕”,這其中如周偉思等人,同時作為“村官”及村屬企業(yè)的領導者,既是舊改拆遷的推動者,又是舊改拆遷中的利益方,也很容易身陷其中甚至涉嫌犯罪。“因此,在這關鍵時期,作為‘村官’而言,本身必須加強自律。同時更需要的,是大力加強媒體與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這是推動基層工作規(guī)范化發(fā)展的一條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