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廣東全面推行居民階梯電價,但在廣州市內不少城中村,很多房東卻趁著階梯電價的“東風”,悄悄將電價提高到1.5元/度,這比物價局定下的基礎電價足足貴了一倍多。10月9日,廣東省物價局起草出臺了《關于規(guī)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房東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階梯電價成房東提價借口
按照廣東省居民階梯電價方案,夏季標準(5月-10月)第一檔電量為每戶每月0-260度,其電價不作調整,仍為0.61元/度。非夏季標準(11月-次年4月)第一檔電量只要不超過200度,電價同樣不變。
但租住在廣州天河區(qū)棠東街的杜小姐告訴記者,其實在階梯電價實施前,廣州不少城中村電價已普遍高于物價局規(guī)定的價格,有的收0.8元/度,有的收1元/度,階梯電價一實施,很多房東又把電價提高到了1.5元/度,“電價收多少都是由房東自己說了算”。
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9日表示,廣東省居民階梯電價實施以來,總體運作平穩(wěn),但同時出現(xiàn)了部分房東隨意加收電費等現(xiàn)象。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出臺相關辦法,來規(guī)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
據(jù)了解,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出租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結算電費時,應提供總表當期抄見電量及電費,承租人分表當期抄見電量及結算電費計算結果等憑證!
房東租戶應合理分擔線損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出租屋電費結算具體按以下三種情況確定:一是出租屋總表之后各分表裝置齊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裝分表,線損和公共用電量能夠準確反映的,出租人的實際總電費支出按各分表用電量的比例據(jù)實分攤。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分表電量總和×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二是出租屋總表之后各分表裝置不齊全,各承租人安裝了分表,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因而總表與分表之間存在的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屬于出租人自身責任,從而導致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計量,因此線損和公共用電量應由出租人承擔。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總表電量×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三是出租屋用電既有居民用電,又有非居民用電的,應剔除非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其余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按上述兩種情況對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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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表示,即日起,市民可登錄廣東價格信息網查看相關通告,對征求意見稿有建議和意見的,可于10月1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映或提交:
通訊地址:廣州市應元路5號廣東省物價局資源價格管理處,郵政編碼:510040;傳真:020-83134175;電子郵箱:wjjsjc@126.com(記者 許悅 岳佳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