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基礎
敘商標和專利許可注冊是以1946年通過的47號法令為準。但該法令由于在內容上的過時和不完善,常常難以適應今天復雜的市場環(huán)境。在敘利亞,由供應和內貿部所屬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IPD)負責監(jiān)督商標和專利許可注冊法的實施。
二、實際狀況
為保護知識和工業(yè)產權,敘極力要求外國企業(yè)和貿易商在他們的商品進入敘之前,要注冊其商標和專利權。無論是敘利亞人還是外國人都可以申請注冊專利或商標。但是有意注冊知識產權的外國人要指定在敘的某個代理來申請。
三、專利
申請人或經授權的機構(須是敘當?shù)厝耍┮贗PD申請專利。申請書(用阿文起草)必須附帶以下文件:
1、授權書(如果通過某代理申請);
2、該發(fā)明的技術說明。它可以是法文或英文,但最好能翻譯成阿文。
3、必要的圖紙、藍圖和其他材料以便理解該項發(fā)明。
4、申請書應包括發(fā)明人的姓名、申請人或申請機構的名稱、地址。
5、申請人應說明該項專利是否已在其他國家登記注冊。
6、申請人應說明要申請的該項專利的有效期:5年、10年或15年。
申請人須先支付第一年的登記費用,否則申請不予受理。
在收到以上文件后,IDP將先從格式和實質上對該項專利進行審查,以確保該項專利確實是與技術解決方案有關以及它的可行性。然后,IDP向申請人頒發(fā)注冊證明,并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然而,這個證明并不保證該項發(fā)明已具有有效性、價值或新奇性,或其描述的正確性。
在專利保護期內,要在每年年初支付年登記費。在敘利亞,經授權的專利可以轉讓,轉讓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并在三個月之內到IDP登記。法律上對轉讓合同的轉讓條款沒有任何規(guī)定。
如果專利持有者在登記注冊的兩年內沒將專利付諸實施,他將喪失該項專利權。但如果持有者能證明已向能使用該項專利的第三方提供了直接報價,且如果沒有合理理由的話,他們不拒絕任何合理的許可申請,專利持有者仍將擁有該項專利權。
四、商標
敘對商標的保護是主要以誰首先使用該商標為準。至少從理論上講,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人所擁有的合法權利優(yōu)于已登記者的權利。然而,這種情況會有爭議。只有在IDP登記注冊的商標才能享有專有權。商標只要不具有侮辱性或煽動性,就可以在工業(yè)、商業(yè)和服務業(yè)中使用。
商標持有者或其授權的機構向IDP申請注冊的文件須用阿語,并附有以下文件:
1、彩色商標樣稿兩份;
2、授權書原件(如有的話)
3、在其他國家商標注冊證明的復印件一份,以表明其被授予的產品或服務的類別
4、該商標的印刷鉛版或其它印刷版
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國籍、地址、經營范圍和授權機構(如有的話),以及商標的扼要說明,該商標過去已登記過其他國家名單(如有的話),向代理機構授權的日期。
與專利一樣,商標申請也要首先向IDP交納前十年的費用否則不予受理。然后,商標要在官方的公報上進行公布和在IDP登記處進行申請。
商標持有者不受特定的保護期限制。在第一個保護期失效后,只要支付3045敘鎊的登記費就可延長保護期。
商標可以有償或無償轉讓,但須在一個月內向IDP報告。政府對轉讓合同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