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法律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向汽油柴油課稅,協(xié)調與向預算上繳該稅有關的關系。
第2條汽油、柴油稅的法律法規(guī)
汽油、柴油稅(以下稱“稅”)的法律法規(guī)由《普通稅法》、本法以及與其配套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構成。
第3條納稅人
在蒙古國境內從事汽油、柴油進口活動的各種資產類型的企業(yè)、單位、機關以及蒙古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的人(以下稱“公民”)均為納稅人。
第4條課稅汽油、柴油
對以下汽油、柴油課稅:
1) 各種汽油;
2) 各種柴油。
第5條計稅標準
根據本法第4條規(guī)定的進口汽油、柴油的具體數量確定計稅標準單位。
第6條稅額
根據本法第5條規(guī)定的計稅標準噸,每噸按下列額度課稅:
課稅的汽油柴油 每噸課稅額(圖格里克)
正辛烷含量在90以下的汽油正辛烷含量在90以上的汽油(經化驗測定) 2035025700 ,冬、夏柴油 2140。
第7條課稅
海關對每次運入蒙古國境內的汽油、柴油都將按本法第6條規(guī)定的稅額標準課稅。
第8條納稅與報告
1.企業(yè)單位、機關、公民在所進口的汽油、柴油運抵蒙古國境內之日起30個常規(guī)日之內向海關繳納該汽油、柴油稅。
2.企業(yè)單位、機關和公民應將進口汽油、柴油的季度報表在下個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之前、年度報表在次年的
3.海關要在企業(yè)、機關和公民繳納的汽油、柴油稅稅金到帳后3個常規(guī)日之內將其上交國家中央預算。
從該稅收入中留作道路基金的比例由政府確定。
第9條法律的生效
本法自
蒙古國家大呼拉爾主席 那.巴嘎班迪
*本法收入了